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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检察机关首次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2-01-05  来源:正义网  字体大小[ ]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承认其石岩供应站的设立对公共环境存在污染隐患,承诺将按照原告检察院起诉状的要求,停止石岩供应站燃气销售业务并将该供应站搬离水源保护区。目前,被告方“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已完成石岩供应站的搬迁工作。据了解,这是我市首宗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市法院正式受理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以直接起诉方式探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在深圳检察机关还是“零的突破”。这个“突破”的背后,折射出深圳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权益、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的探索之路。

  积极推动特区立法,为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支撑

  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社会团体或其他机关为维护社会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公益诉讼是现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早已确认的一项诉讼制度,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尚未作出规定。

  近年来,诸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公益”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公众利益?涉及公众利益的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否能够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些一直都是社会讨论的热点。

  2006年3月,在深圳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要求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持公益诉讼。

  深圳市检察院白新潮检察长在会议上回应,“检察院由于自己的特殊地位,其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符合法律授权的对象条件,还可以比较好的屏除不良影响,应该能够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王惠玲向记者介绍,深圳市检察院很早就开始公益诉讼的探索。2005年底,她带领同事先后到广州、北京、河南等地考察,吸取各地开展公益诉讼的经验,向市检察院党组提出了特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王惠玲提到,“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者,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检察机关的创设就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而赋予其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其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当这些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公共利益行使诉权,捍卫国家法律的权威以及救济受害者的权利。”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

  支持起诉,检察院公益诉讼曙光初现

  赋予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权力,这是特区公益诉讼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王惠玲向记者介绍,“近年来,深圳检察机关先后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直接起诉的方式,成功探索办理了数起民事公益性诉讼案件,在维护社会公益、推进社会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2008年10月,罗湖区田贝三路鸿运海鲜酒家因没有营业执照而被执法部门查封,经营者弃店隐藏,59名员工集体讨薪。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与该区劳动部门协商:由区劳动局与欠薪员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劳动局垫付欠薪后,欠薪员工将欠薪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区劳动局,由区劳动局派员以欠薪员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该协议的签订使得区劳动局依约取得了欠薪的代位追偿权和受偿权,此举保障了区劳动局得以合法身份参加原告提起的欠薪诉讼,也为区劳动局支付欠薪所垫付资金得到司法救济奠定了基础。

  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支持原告起诉的方式介入公益诉讼。

  2009年8月14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罗湖区法院发送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59名员工起诉。

  2008年10月24日,59名员工集体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劳动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2008年11月12日,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59件案件并决定合并审理,该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罗湖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史无前例地明确阐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地位和意见,开创了深圳司法史上的先河。

  督促起诉,检察院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2010年4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因交通事故致死的被害人身份不明,无亲友认领,也无人对其进行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为维护无名氏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该院民行部门在请示市检察院后决定为该无名氏被害人开展公益诉讼。

  2010年10月29日,该院向宝安区民政局提出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区民政局采纳了该检察建议,并指派其下属的区救助管理站代替无名氏死者向交通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6万余元。

  2010年12月29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4月13日进行开庭审理。宝安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席庭审,并发表督促起诉意见。

  2011年6月29日该案公开宣判,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支持区救助管理站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用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了无名氏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直接起诉,我市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圆满办结

  2011年1月6日,宝安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依法审批,将经营瓶装石油液化气零售的石岩供应站点变更设立于宝安区石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区环保局屡次说服教育并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但石岩供应站仍拒不停业及搬迁。

  为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根据《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方,直接诉请法院判令石岩供应站以迁离或者关闭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011年9月2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近日,该案经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深燃石油气公司表示,公司充分认识到燃气站供应点的设立对环境及公众用水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承诺自行搬离关闭石岩供应站。

  目前,深燃石油气公司已如约关闭并搬离了石岩供应站。

  “这是深圳首例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王惠玲说,“该案的圆满办结实现了我市检察机关以直接起诉方式探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零的突破’,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我们将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公益诉讼的道路上继续探索!” (记者 吴伟东 通讯员 崔玉男)

  作者:吴伟东 崔玉男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众传媒摘编:张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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